荷兰二院是什么?
简单点说吧,荷兰的法院体系分为地方、地区(省)和中央三级法院。 各级法院的权限划分由法律事先确定(除了有限的几类案件需要实行二审终审制外),大多数案子一审结束后都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再审。这样在制度设计上就为下级法院审理错误案件提供了纠正的可能。
但是!请注意,这种设计是在现有法官人员基础上考虑的,如果人数不足,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补充审判力量了。比如,对某些案件,允许非正式法官(amateur judge)即没有职业法官那么高专业要求的公民参与判决。这个制度的实质是,在没有足够多的正式法官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司法正义,牺牲一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换取程序上的及时性,当然这里面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自然不能与正式的法官相比;或者,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由于证据等原因导致审理存在困难时,可以暂时中止诉讼程序,等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