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有效的签证单?
首先明确,签证单的“效用”是相对于项目管理的目的而言,不同的管理阶段有不同的侧重; 其次再谈一下我对有效签证单的理解:
1、技术上的有效性--在技术上可以成立 对于现场技术人员来说,只要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内容符合基本的技术规范(包括合同内的条款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就可以认为该签证单从技术上是可行的和有效的; 当然对于某些隐蔽工程,在施工前需要业主或监理单位进行交底确认并形成文件,这样在隐蔽工程完成后才能得到有效的签证; 同样还有一些工序需要在监理单位的旁站记录和质检人员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予以体现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签证单;
2、经济上的有效性--合理合法 这里的合理性主要涉及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及设计图纸的一致性,同时还涉及到签证单价是否合理,签证工程量与竣工结算量是否存在差异等等方面。 在造价管理体系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所谓签前预控就是事前控制的一种,即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将合同中的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方式确定下来,并且对可能出现的索赔事项预先做出约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而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审核则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依据事先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3、程序的有效性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变更事项是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因此这类变更的签署也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方可生效; 而有些变更是由施工方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的,这种签证一般需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作为建设方或监理方的管理人员在某种场合下对施工方的做法做出了书面认可或者同意的意思表示,此时也需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将来作为签证依据使用。
4、法律上的有效性 以《民法典》为例,其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而在实践中又存在大量通过签证的形式对已完工程的价款进行确认的协议,这些签证往往成为将来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在订立该类协议时不要以补充协议的名义出现,否则会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协议也随之归于无效; 二是不论是以何种形式,此类协议中都应约定如一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范围、计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却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 所以我认为有效的签证单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