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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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民签证申请必须提供雇佣合同,以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工作; 2. 如果劳动合同是中英文双语的,则需要提供翻译件;如果只有英文原件,则需提供由公证处公证的中文译本; 3.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不能晚于I-485申请表的提交日。如已签署好所有申请文件,但尚未开始执行合同,那么建议在文件中写明“拟于XX月开始执行”并签字盖章;

4. 若因雇主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申请人无法入职、完成移民手续,则应向移民局解释情况并说明对公司/雇主的影响,同时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解聘信、失业金申领单据等),以供移民局考量;

5. 申请人在拿到绿卡之前要一直保证有工作,否则有可能导致移民局取消申请人绿卡,收回护照。在移民申请的整过过程中都应该注意保持就业状态。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 如果是通过L1签证来申请移民的话,那么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移民的时候还是在高管或者专业的职位上。如果以后想转换成其他的工作岗位,那么就必须重新以新的用人单位和职位来申请签证了!因为L1签证是为了吸引海外人才来美国进行创业或者投资而设立的临时性非移民签证。这种签证是有条件授予的,不是无限期的。

如果企业主的身份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的生意需要,那么就需要及时更换为其他的雇主或者自行创业以符合L1的条件。不然有可能会被移民局扣留或者吊销身份甚至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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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限制出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对于其他特殊类型被限制出境的人员,其在限制出境期间能否在中国境内就业及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无法简单地从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答案。因此,企业在招聘到需要限制出境的员工后,应当对劳动关系的维护等进行充分的审慎考虑后,再安排员工从境外来华工作。

此类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所在国出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意见为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员工在解除限制出境期间,暂不履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义务,企业也不需要在此期间支付工资,但员工如来华处理工作事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后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员工的社保可以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而对于住房公积金,若企业有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也可以正常使用,若企业无自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能需要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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