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药品需要申报吗?
需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危险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的规定,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证件材料,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在规定的区域、范围、用途内使用:
(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附件;
(二)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药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海关审核许可,准予进口。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一)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批次药品生产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的文件;
(二)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该药品生产的证明文件,以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进口药再提供的批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所具有的药理作用说明和药理药效试验数据;
(四)毒理学试验报告。
以上材料的原件一并交海关验核留存。 对于进口的药品实施登记制度,进口后应当由海关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由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后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并在出口前向海关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出口药品注册证;
(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拟出口品种的中文说明书;
(四)拟出口品种的《产品质量标准》;
(五)质检机构出具的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
(六)《出境货物安全性和有效性承诺书》。
对于出口的非危险化学品药品,发货人应当提交与上述材料相对应的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经海关审查无误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