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学有哪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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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law) 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包括一切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以及所有这些活动的文献汇编;也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或一部门的法律规定,还可以指某一主题的法律法规等。从法律所反映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实体法 (Substantive Law) 和程序法(Procedural Law)。我国现行法律分为宪法、刑法、民事商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大类,每一类又可分为若干小类。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各有不同,但就基本分类而言大致相同。

1、公法与私法之分 现代国家法律可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前者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调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分类是传统的也是最基本的划分方法。但也有少数国家没有明显区分公法和私法,而是把法律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两类。一般法是适用于各种事项或行为的法律,特别法是以特殊事由为依据而制定的法律。

2、国内法和外国法之争 严格地说,“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法律”一词在英语中为the law,在德语中为Die Gesetze,显然具有民族和国家特征,人们通常所说的“某国法律”实际上是指该国国民所遵行的法律,它是相对于某个国家或某种文明背景下的“习惯”而言的,因此具有明显的民族和国家特征。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 大陆法系通常是指德国、法国等普通法系以外的法律系统。它的特点是崇尚成文法,认为法律主要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因此有“法典即法”之称。它主要发源于罗马法的传统。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崇尚判例,认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法官的判决。它最终发展成至今仍在美国广泛使用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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