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可靠吗?
首先,我们从EB-5投资移民这个项目本身来探讨其风险性。在探讨项目本身的风险前,我们先了解下美国移民类别中其他风险性较高的类项目——职业类移民,比如NIW国家利益豁免和OCI特殊人才移民。以NIW为例,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是: 可以看到,与EB-5相比,NIW对于申请人的要求相对较低,但申请流程更为复杂、时间周期更长(5年以上)。而OCI的申请条件则更加苛刻,同时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该项目的成功率目前还很难有定论。从项目本身的移民条款来看,EB-5的投资移民相对于NIW和国家利益豁免项目来说,风险性应该是最低的。
那么,是不是说EB-5投资项目就完全没有风险呢?也不是的。虽然移民局对区域中心监管力度较大,但并不能完全避免项目出现风险的可能。如果区域中心或项目开发商出现财务危机或是经营不善,都可能导致项目不能顺利推进,进而影响投资人移居美国的权益。不过,这些风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投资人选择了未经认证的区域中心和虚假项目造成的。随着今年美国移民局加大对违规项目的查处力度,我们预计此类项目的风险性将会大大降低。
其次,我们从企业层面分析EB-5投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者通过EB-5投资移民美国会先设立一个由投资人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FIE),然后以这个FIE的身份去购买目标公司,最后通过目标公司和FIE之间的商业运作以及现金流的创造使得投资人达到移民所要求的投资金额和要求。这个FIE就像桥梁一样连接了投资和移民两大事项。
然而这个FIE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独立于投资者的个体之外的企业法人,一旦FIE出现资金或者项目等风险,是否会影响投资人? 从国内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投资人不需要为FIE的经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仅以其自身财产对债权人负责,而不涉及股东个人财产的问题;二是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由于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股东的个人财产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投资人能够正确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做好尽职调查工作,那么就可以将上述风险降至最低。
EB-5投资移民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取美国永久居留权的移民项目。EB-5移民法案于1990年颁布,并于2002年和2012年分别修订。
EB-5区域中心是美国移民局于1993年授权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刺激投资。申请者可通过购买政府指定的区域中心目标企业或项目符合移民局要求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获得EB-5投资移民的申请资格。
移民局授权区域中心的目标企业或项目的投资者,可将创造10个直接就业机会的要求,改为创造10个间接就业机会。区域中心使EB-5成为投资风险最小、就业机会最容易达到、申请程序更加简便的移民途径。
EB-5一直是美国最成功的移民项目,并且是目前为数不多仍在执行的移民法修正案。EB-5项目得到了美国历届总统和国会的支持,并被多次重新授权。EB-5投资移民的申请和批准人数近年来不断创造新高,已经成为美国吸引外资的最有效的途径。
2010年至2016年是EB-5项目的飞速发展期,申请人数逐年急剧增加,名额供不应求,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EB-5投资移民首次出现年度名额排期。为了使EB-5项目更符合美国国情,促进美国经济增长,2016年至2017年,美国国会、参议院和投资移民排期超长的实际状况。
EB-5的投资额自1990年至2017年没有做过任何调整,为了使EB-5更符合美国国情和通货膨胀的现实,并鼓励投资真正需要资金的地区以刺激经济增长,美国参众两院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于2017年11月国会决定重新授权EB-5项目。经参众两院协商后达成最终法案,参议院于2017年12月7日以95票赞成,1票反对以压倒性优势通过EB-5投资移民新法案,众议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407-19的压倒性投票结果通过了EB-5投资移民改革和诚信法案,使EB-5新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新的EB-5投资移民法案对投资金额、TEA区域的定义、I-526和I-829申请人的临时身份延长等做了规定,新的EB-5投资移民法案对投资移民申请有重大利好,并将EB-5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9月。EB-5移民项目的稳定立法,对申请者和EB-5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由于投资风险低、要求简单、申请快捷等优势,EB-5投资移民已成为申请绿卡的有利方案。而且与其它移民方式相比,申请过程会更加简捷,周期缩短,EB-5投资移民成为近年来最炙手可热、性价比最高的移民方式。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必将成为未来移民的主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