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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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管中窥豹。 《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了遗嘱自由原则——立遗嘱是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任何人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成立要件,就可以立遗嘱。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也就是下面要引用的法条: 第253条第2款前段:违反善良的风俗习惯或者公序良俗的遗嘱,可以被撤销。

第681章“一般条款”之第99条第1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遗产,应当返还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非法继承的遗产,应当归还给债权人。 第684章“债务消灭”之第170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可以设定抵押:(二)所有权保留;(三)在农业上用益权、用益租赁权和土地经营租赁权; (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抵押;以及(五)法律规定属于不可让与的其他权利。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订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一旦遗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丧失了法律的效力。

如果遗嘱所处理的财产本来就是非法所得,那么这种遗嘱本来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石,当然也归于无效。 如果公民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通过伪造、欺诈等方式变成了自己的遗产,那么,这些财产将会被没收并分配给债权人;而如果把本来不该是自己的财产通过伪造、欺诈等方式成了自己的遗产,那么,这些财产将被收回,并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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