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检查站能办签证吗?
我曾在中越边境的某公安处工作过,该机关就设有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边境地区口岸查验管理、边民出入境管理以及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管理等工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出入境口岸接受出入境检查是出入境人员所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出入境人员的这项法定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些口岸单位及其人民警察擅自允许他人以“特批”、“通融”等方式逃避出境入境检查的情况,这既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和利益;而且一旦发生案件,将难以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导致处理困难。因此,对于上述情况,应一律按照违法处置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至于你所说的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为持无效护照人员办理签证的问题,个人认为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该站边防检查站民警擅自允许持无效护照者入境,并为其实际办理相关手续,此种行为构成违法,应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种可能,该站边防检查站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或授权,对持无效护照者实行免检审批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民警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不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有关领导也应该受到一定的处分。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本人户籍居民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四)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出境参加的;(五)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出境证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伪造、变造的出入境事由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抵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服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