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可以管理移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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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管辖权上说,任何政府只能管理属于自己领土的范围,不能逾越。 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限为: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管辖权范围是: 所以,作为下级政府,州政府的管辖权不能超过以上两个范围的限制。 那么,根据题主的描述,如果该外籍人士入境是作为工作签证来申请的,并且按照工作签证的要求,提交有公司雇佣意向的证明等文件;在申请过程中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并且公司确实也在招聘该外籍人士,并在其毕业后为其发offer和办理签证延期/转换签证等相关手续的话,则该公司和州政府都没有违法。

反之,若上述条件中任意一项没有达到,则或者雇主违法聘用外国人,或者移民局/大使馆审核不力导致无证可依,或者州政府行政越权,都是有可能被追责的。 从题主的描述来看,似乎该外籍人士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就已有雇主表示愿意聘用并为之办理就业证件,这种行为本身就可能属于违反美国劳动法律的“非法就业”(Employment Violation),即未取得相应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有偿工作的行为。一旦雇主存在违规聘外行为,作为初次犯错的雇主会被给予警告以及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是被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该外籍人士和美国雇主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雇主违规聘外行为的构成不以是否因此造成该外籍人士因此遭受损失(如工资或奖金的损失)为要件,即无论该外籍人士是否因此而受损,雇主的此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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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和行政权外,欧盟的成员国还保留着关于移民管理的立法和行政权,而且在欧盟立法未予规定或尚未规定的事项上拥有专属的立法和行政权。目前,欧盟移民管理立法主要集中在难民保护、非法移民的管控和遣返、第三国公民的入境和签证等方面,还没有对外国雇员的招募和雇佣制度进行立法。因此,成员国在外国雇员的招募和就业方面拥有专属立法和行政权,并在欧盟的公民自由流动制度的例外适用上也拥有立法和行政自主权。

州政府可以在国家授权下或自身保留权限的范围内,行便移民管理的立法和行政权。在德国有关外国雇员的招募和雇佣制度中,联邦层面立法确立“中央登记(ZentralerDienst)、劳务提供禁令和就业禁令”制度,授权联邦内务部为此制度的执行管理机关。各州政府可以在该框架立法下对有关事项作出实施细则。比如在外国雇员招募和就业的例外适用上,包括柏林在内的12个州政府通过立法,授权本州内务部在该州的一定区域内暂停适用外国雇员招募和就业制度。在法国,地方行政权在移民管理中的自主性,主要表现在治安警察权和行政法院法官的司法审查权上。“地方治安警察有权在本行政区内驱逐外国人,对外国人实施行政拘禁和作出禁止居住令等行政措施;行政法院法官有权审查移民管理行政机关的驱逐令或滞留失权令的合法性。同时,法国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流落街头的外国人实施收容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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