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可以管理移民吗?
首先,从管辖权上说,任何政府只能管理属于自己领土的范围,不能逾越。 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限为: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管辖权范围是: 所以,作为下级政府,州政府的管辖权不能超过以上两个范围的限制。 那么,根据题主的描述,如果该外籍人士入境是作为工作签证来申请的,并且按照工作签证的要求,提交有公司雇佣意向的证明等文件;在申请过程中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并且公司确实也在招聘该外籍人士,并在其毕业后为其发offer和办理签证延期/转换签证等相关手续的话,则该公司和州政府都没有违法。
反之,若上述条件中任意一项没有达到,则或者雇主违法聘用外国人,或者移民局/大使馆审核不力导致无证可依,或者州政府行政越权,都是有可能被追责的。 从题主的描述来看,似乎该外籍人士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就已有雇主表示愿意聘用并为之办理就业证件,这种行为本身就可能属于违反美国劳动法律的“非法就业”(Employment Violation),即未取得相应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有偿工作的行为。一旦雇主存在违规聘外行为,作为初次犯错的雇主会被给予警告以及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是被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该外籍人士和美国雇主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雇主违规聘外行为的构成不以是否因此造成该外籍人士因此遭受损失(如工资或奖金的损失)为要件,即无论该外籍人士是否因此而受损,雇主的此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